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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立法防治噪声污染,夜间施工须主动告知附近居民

2026-09-10

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9月10日召开,会议对《北京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初次审议。草案拟加强噪声源头防控,严格夜间施工管理,明确交通运输噪声治理责任,并针对商业经营、公共场所健身娱乐、室内装修等不同场景,细化社会生活噪声治理措施。 草案共7章52条,已经9月1日北京市政府第1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现行政府规章《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自2007年施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噪声源类型和治理场景日趋复杂,原有制度已难以适应超大城市精细化治理需要。 据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介绍,2023年以来,北京12345市民服务热线共接到噪声污染投诉69.4万余件,其中邻里噪声、装修噪声、交通噪声等投诉占比超过一半。此次立法重点回应夜间施工扰民、交通噪声综合治理和公共场所噪声管控等问题,推动形成政府监管、基层协助、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噪声污染防治格局。 噪声防控向规划选址、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前移 草案将噪声污染防治关口进一步前移,提出在规划编制、项目选址、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加强源头管控,尽可能避免噪声污染产生后再进行治理。 根据草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城乡区域开发、改造和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综合区域功能定位、人口分布和产业发展等因素,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 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及工业企业之间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合理布局可能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和设施,使其远离噪声敏感建筑物,或者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并将相关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草案还强化了噪声敏感建筑物的隔声质量管理。设计单位应当执行相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 在交通干线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噪声、环境振动专项评估,明确相应的防治措施。 夜间施工须取得证明,施工信息还要主动告知居民 施工噪声是草案重点规范的领域。草案拟进一步压实施工噪声防治责任,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把防治措施要求纳入招标文件,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将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远离噪声敏感建筑物,或者采取搭建隔声棚、设置声屏障等措施。草案还提倡优先使用基坑气膜、新能源工程机械和运输车辆等低噪声施工工艺、设备。 按照草案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原则上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草案所称夜间,是指晚上10时至次日早晨6时。抢修、抢险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以及国家或者北京市重点工程等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的情形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或者水务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中应载明作业时间、作业内容和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未取得证明的,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夜间施工及装卸活动产生噪声的,施工单位应当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工艺,并采取搭建临时施工罩棚、优化装卸运输路线等措施,控制噪声影响范围。符合补偿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进行经济补偿。 在信息公开方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夜间施工时,还应当在受影响的居住小区公告,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主动告知附近居民施工时间、施工范围、降噪措施、现场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和监督电话等信息。 草案同时设置相应法律责任。未取得证明擅自在夜间施工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最高可被处以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依法取得证明但未按规定告知附近居民,拒不改正的,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 交通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各环节明确降噪责任 针对交通运输噪声,草案从规划选线、工程建设、运营维护和综合治理等环节作出规定。 新建公路、铁路线路进行选线设计时,应当尽量避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以及已经建成或者尚未建成但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居住小区。 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等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周边规划建设情况,采取预留声屏障安装条件、设置声屏障、铺设无缝轨道或者安装减振装置等措施,相关费用纳入工程造价。草案还鼓励采取铺设降噪路面、因地制宜采用地下线等方式减少交通噪声。 对于已经投入运营的交通设施,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做好线路、车辆和降噪设施的维护保养,保证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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