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正在被“双向稀释”:一边是诬告泛滥难自证,一边是真受害者被质疑
最近看到某乎上一个认证为“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博主“求解”,他 直呼强奸一词已被“盗用”—— 在过去的语境下,强奸是指以拳头殴打、持刀威胁、使用迷药、捆绑等手段,使女性完全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严重暴力行为。 在此类情形中,女性不仅遭受了心理上的侮辱,更重要的是,其人身安全面临生命级别的重大威胁。 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强奸罪的暴力与强迫被剥去,留下的是“违背妇女意志”这一极具主观性的概念。 而我之前写过两次的最近也发了一个视频,他说—— 最近接了很多强奸案的咨询,发现和以前不一样了。 本来是自愿发生关系,结果被老公、家长或者其他人发现后,女方迫于社会评价、道德压力,反过来告对方强奸。 这种案件现在特别多,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情况。 还有成年人之间的类似情况,比如同事、上下级,甚至同楼的邻居,本来你情我愿,结果被女方老公发现、被同事撞见,女方迫于家庭和道德压力,就把自己变成“被害人”,说对方长期强奸、长期蓄谋强奸。 所以遇到这种有冤情的案件,一定要找律师辩护,该打无罪就打无罪,该争取轻判就争取轻判。 联想到我去年写过的《》里,也有类似的论述—— 强奸案面临的困境是,由于多发生在密闭空间,往往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更多是靠被害人、被告人两张嘴来还原经过。两人各执一词时,办案人员天然会倾向于采信女方说法,证明标准远低于普通刑事案件。即便证据链完全无法闭合,案件还是一步步推动着。 是什么让亲密情人反目成仇?我想到任卫华大法官在《刑事证据判断》一书中的论述“人在生活中不会都看重操守,但是都会看重名誉。一个有伴侣的女人可以与其他男人有肉体关系,这种关系可以激发炽烈的情欲。可是,这样的女人却丝毫没有勇气对人坦承这种关系。当面临这种关系暴露的危机时,因为顾忌强大的道德压力,为了保全名声,她们通常只会有一种选择,那就是牺牲情人的利益,不论情人因此会沦落到何种境地。这是一个规律性原因。” 这段话概括了大量“事后反悔型”强奸案的诱因。我们办理过的案件中,有因与网友深夜酒店见面,被父母发现后被带去报案的(驻马店案)、有因发生关系后男方拒绝恋爱,女方反悔报案的(南昌案)……根本上的出发点都是女方要保护自己的名声。 何智娟律师,公众号:刑辩女团 综上来看,“强奸罪”确实已经被异化了。就说以前的强奸犯, 在监区里那是底层中的底层,狱友要么懒得正眼瞧,要么各种找茬搞事情,尤其是那些侵犯未成年甚至自家孩子的,更是三天两头会挨打。可是现在呢?但凡经常上网的群众,谁看到“强奸”二字心里不咯噔一下,下意识觉得“存在诬告的可能”。 因为密闭空间性行为的证据结构天生就是畸形的,没有监控、没有第三人、床单上什么也提取不出,最后就只有“她说不、他说要”。 按理说,这种案子更应严守“排除合理怀疑”。但实务里却往往在用一种懒人逻辑,就是只要女方哭得梨花带雨,哪怕男方解释得再顺,也会被先入为主认定为“强奸罪嫌疑人”。等聊天记录、避孕套没拆、事后还在撒娇要钱买鞋、男方离开后女方继续睡等等客观事实摆出来,案子往往已经走到一审宣判了。 于是就出现了很荒诞的情况,明明是自愿发生,却因为关系暴露而让女方不得不改口说是“他强迫”,公安就立马以强奸立案。在此过程中,男方举证成本极高,而法院一审也不担“放走坏人”的骂名,而是先定了再说;到二审也不一定能翻案,往往是直到再审才翻,但男方已经坐牢,丢工作,全方位社死了。 像这样的很多“事后反悔型”,也不用是女方天生就是坏种,而是这段不当关系曝光后,她只能选择保全自己、牺牲情人,也就是用国家刑罚去擦私人的道德屁股。 反过来,当“强奸”被用滥,那些真被灌醉、被压住、被捂嘴、赤身跑出酒店求救的被害人,反而要额外自证为什么“不第一时间报警”、为什么“还收他红包”、为什么“穿那么少去见他”等等。 而真正的强奸犯就这样被连带着稀释了社会评价,他们无论在哪都可以辩称自己是被冤枉的,反正总有人会信——因为目前诬告强奸的案例实在太多,很多人从以往的一听“被强奸”就信,转变为了一听“被诬告”就信。从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跟法条本身无关,只关乎公众信任。 公开能查询到的强奸案再审无罪案例,自2000年至今,仅十余起,而强奸罪一年的立案量有近三万起。 “刚被抓的时候,别人告诉我,一旦立案了,再想给我改判无罪,或者把我放了,那就证明前面工作有失误,谁也不愿意承认,这个案子是证据确凿也好、是模模糊糊也罢,都要给我定下来”,王龙双目含泪。 何智娟律师,公众号:刑辩女团 所以说强奸案冤错往往是一种结构性的摆烂,因为从立案到批捕,从起诉到判决,当中的每一个环节,基本上都不愿、不敢、不乐意去当那个踩刹车的人。 最近不是有个16岁小伙与14岁女生发生性关系获刑3年申诉被驳回嘛,其实关于这个,是有一条“青梅竹马条款”的。 只可惜如果女方父母因为发现孩子发生了性行为怒而报警,女孩子迫于父母压力改口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