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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卫星|最高法院该不该提审反电诈博主“徽剑”吴恺被害案?

2026-10-30

这段时间,反电诈博主“徽剑”吴恺被雇凶杀害案,在网上引起广泛关注。判决书同时也引起包括各大媒体的竞相追问。有的质疑:由吴恺亲属签署出具的刑事谅解书,是否是出于真实意愿?即便是真实意愿,能不能保住主犯赵冰的命?有的提出:被一二审法院采纳的“专家咨询意见”是由律师提供的,还是由办案机关提供的?这个意见是不是法定证据种类,该不该被采纳?还有的要求深挖彻查,坚决要求“打出去、抓回来”,把在境外悬赏雇凶的“少校”绳之以法。 反电信诈骗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徽剑”吴恺为此不断发声,这当然应该予以积极提倡和大力弘扬。这个案子在二审之后,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主要原因是:反电诈者被雇凶杀害,直接行凶的没有一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雇凶的“少校”还逍遥法外。这种处理结果,让人感觉不公平,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差距太大。 我看了看这个案子的判决书,总体有两个方面的感觉:一是,该讲的理,也就是当中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没有讲透。二是,该认定的事,也就是当中涉及到的事实认定问题,没有说清。所以,结合这个案子谈几个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的问题,算作普法;如果能为吴恺案的正确评价和妥善处理有帮助,那更是荣幸之至了。 一是,是绑架,还是非法拘禁? 绑架是最严重的暴力犯罪。刑法修正案(九)以前,对于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绑架后撕票的”,处绝对的死刑。也就是:没有其他量刑空间,只有死刑一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量刑空间和裁量余地都相对大很多。 网上很多帖子都对该案冠以“绑架”之名。这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境外“少校”悬赏的是“劫持”,另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对绑架和非法拘禁的法律界限不是很清楚。 绑架是要有“勒索财物”的主观目的,非法拘禁不具有这方面的主观面的,仅是非法限制和控制他人的人身自由。 吴恺这个案子,法院定的是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整体上看,罪名确定没有多大问题,因为主犯赵冰等没有实施勒索财物的行为,更符合“受雇佣”实施暴力犯罪的特征。 二是,“少校”该死,还是赵冰该死? 虽说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是主流声音。但对涉及人命的案件,除过失犯罪、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等情形外,实践中还是按“一命抵一命”的原则掌握。对于雇佣杀人的情况,是雇佣者该抵命,还是直接干的该抵命?学界曾有相反的分歧意见。 实际上,如果考虑到实践中的复杂情况和个案的具体差异,强行划出一条标准,是很困难的。有时雇佣者作用更大,有时被雇佣的作用更大,还有些时候他们的作用旗鼓相当。 吴恺死了,肯定要至少有一个被告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个案子引起这么大的关注,就是因为法院没有这么做。上级和有关部门去查一二审的法官,他们可能会答复:“少校”没有归案,目前还是留有余地,看看少校该死,还是赵冰该死。 判决书中对赵冰的实施犯罪的具体过程作了较为详细的描述:纠集多人、冒充警察劫持、辗转多地、脚踢头部、将佣金由30万提高至100万、用茅草覆盖扔在山里、逃避侦查、伪造证据污名化吴恺……。从这当中的任何一项看,赵冰都没把人的尊严和生命当回事。还有什么样的人命案,比这更符合穷凶极恶的特征吗? 至于“少校”归案后,是不是得杀俩?那是归案后,另当别论的事。“少校”能如此猖狂的境外悬赏,他的事就吴恺这一个案子吗?“等把他抓到,查查审审,数罪并罚,他没有活路。”明天的事,明天再说,先把今天的事办好。 三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判决书对赵冰定的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我怎么看,都感觉是故意杀人罪。先是用脚把头踢晕,然后“用茅草覆盖遗弃山里”。从“茅草覆盖”这个细节就能大体看出,赵冰自认为当时吴恺已经死亡。没死,盖上他干什么呢? 判决书中写道:出庭检察员认为,赵冰对吴恺的死亡是“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意思是:先踢晕,而且知道“只有晕”“没有死”,然后在用茅草覆盖,放任吴恺自生自灭。 这种观点有两个不能解释的疑问:一个是,单纯的晕了,为什么要盖? 更重要的另一个是,放任死亡也是故意杀人啊。难道用刀捅了人,睁眼看着等着血放干净,才算是故意杀人? 四是,为什么对赵冰仅定了故意伤害罪? 依照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他人,实施暴力行为致人伤害或者死亡的,按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拘禁又伤害或者杀害他人的,不数罪并罚,而是进行罪名转化,依照更重的犯罪处罚。 但赵冰的情况,更像是故意杀人而不是故意伤害。 五是,刑事谅解书能不能换来赵冰的命? 吴恺亲属在接受50万元赔偿后,对14名被告人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这在量刑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很多人质疑:这个谅解书,能否成为赵冰保命的理由? 司法解释中早就有类似规定。对于毒品犯罪,虽有立功表现,但功不足以抵过的,仍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冒充警察、暴力行凶,十四个人、一条人命,靠一份50万买来的谅解书,就全部从轻,这观感不好。 更何况,还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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